
※115年度盤點表已於3/9-3/11寄至單位經管人信箱,
請經管人確認是否有收到,並轉發給單位所屬保管人進行盤點。
【盤點作業程序說明如下】
請依115年財物盤點實施計畫執行自主盤點,並協助進行下列盤點程序:
(1)列印財產盤點表轉交財物盤點人(非保管人)。
(2)請財物盤點人(非保管人)依盤點表逐筆進行盤點,
主旨:教育部函轉審計部請各機關落實財物管理制度及盤點作業。
說明:
一、為強化國有公用財物管理,請各單位保管人確實辦理年度盤點作業。
二、各單位如有人員異動時,應依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」、「物品管理手冊」及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」等相關規定,由各單位依權責辦理財物移交作業。
三、如有財物遺失情事,除應追究相關保管責任並依規定辦理賠償外,教育部將針對管理異常或遺失率偏高之學校實施重點列管,並納入次年度事務檢核實地訪查對象。
四、請各單位財產保管人依相關規定落實財物管理及盤點作業。
一、本(115)年度財物盤點項目及範圍:
(一)不動產:土地、土地改良物及房屋建築及設備。
(二)動產: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暨雜項設備。
(三)有價證券及權利。
(四)圖書財產:依本校「圖書館圖書盤點計畫」進行盤點。
二、盤點作業分兩階段辦理:
(一)第一階段自11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,各單位依財產盤點表進行自主盤點。
(二)第二階段自115年5月11日起至115年6月12日止,由經管組會同主計室,按複(抽)查時程表進行複盤
一、115年財物盤點實施計畫如附,本年度預訂於115年3月16日至115年4月30日辦理財物初盤作業,
各保管人初盤表預計於3月16日前寄至各單位財物經管人信箱轉發單位所屬保管人。
二、各財物保管人請於115年2月28日前,初步核對個人保管財物
(財物清單可至:總務處網頁/各項查詢/經管組/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/330財產常用帳務報表/130保管人清冊下載),
確認以下事項: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