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:何謂「財產」?如何分類?
A:
1. 依行政院所頒「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」所指乃「財產」及「物品」之總稱。
2. 「財產」:包括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及全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機械設備、交通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,共六大類。
3. 「物品」:乃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、用具,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。
Q:已完成採購及驗收程序之財物,如何辦理財物登記?(適用對象:全校教職員工)
A:
於財管系統200動產-增置作業(800非消耗品-增置作業)項,線上提出財產(非消耗品)增加申請,列印財產(非消耗品)增加單,連同核銷憑証送經管組→由經管組審定財產(非消耗品)編號及登帳並製作財產(非消耗品)標籤→經管組送還財產(非消耗品)增加單及標籤→使用單位將標籤黏貼於財物上,以便隨時備查。
Q:財物之異動如何辦理?(適用對象:全校教職員工)
A:
1. 單位內部異動:新舊保管人於財物清單蓋章→主管核章→送經管組登記變更。
2. 單位間異動:填寫「財物移動單」→新舊單位保管人員蓋章及主管核章→送經管組登記變更。
Q:如何辦理財物交接手續?(適用對象:全校教職員工)
A:
移交人員清點並製作財物移交清單→離職人員另填「保管財物帳卡交接表」→接收人員點交簽收→單位主管核章→連同人事室「離職申請單」送經管組及相關單位
Q:財物修繕應如何辦理手續?(適用對象:全校教職員工)
A:
完成財物修繕→核銷時填具「財物保養(修配)單」→連同粘貼憑證送核。(1萬元以上修繕,請於請購時先附「財物保養(修配)單」(驗收欄先免章,核銷時再核章))
Q:財物不堪使用(使用年限已到),如何辦理報廢?(適用對象:全校教職員工)
A:
財物不堪使用→照相留存(財物標籤須明顯)→填具「財產(物品)報廢單」→呈核→經管組除帳→辦理廢品繳庫作業
Q:文具、清潔用品如何領取?(適用對象:全校教職員工)
A:
統一集中採購消耗物品領用已由紙本傳真改為系統線上申請,請至
「單一入口網/總務資訊系統/經管組/統一採購消耗用品領用登錄」,並列印核章後,免傳真逕擲經管組信箱。請於上午12:00前線上提出申請,並於每日下午15:00過後至經管組領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