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辦理一般報廢品收繳,各單位之財產及物品如有已達耐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, 請於4月11日(週五)前將相關申請單送達經管組(若逾時恕不受理),俾利後續作業。 詳如下附件: 114年度第一次一般廢品報廢申請書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