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4款規定:「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,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:……第三類:薪資所得:凡公、教、軍、警、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:一、薪資所得之計算,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,……四、第1款薪資收入包括:薪金、俸給、工資、津貼、歲費、獎金、紅利及各種補助費。……」
二、依稅務單位最新回覆,本校師生因公務或執行計畫所繳納個人公會會費或常年會費,或是參加研討會所繳納註冊費,係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補助費,屬前揭規定之薪資所得,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列單申報各類所得扣缴暨免扣繳憑單。
三、本校師生檢據核銷相關費用時,因此款項係為補助該師生的費用,需列所得類別非固定薪資50,故請利用印領清冊造冊,並編列機關補充保費。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出納組詢問。(分機:2431或243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