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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青芳

葉青芳

第一條
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
左列機關、學校、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,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。
一、政府機關。
二、公民營事業機構。
三、公私立醫療機構。
四、公民營金融機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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