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左列機關、學校、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,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。一、政府機關。二、公民營事業機構。三、公私立醫療機構。四、公民營金融機構。 閱讀全文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