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為維護外籍人士權益,敬請各聘僱外籍人士之單位及教師協助轉知並留意相關辦理事項,詳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依我國稅法規定,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,
屬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(以下簡稱非居住者);如有我國來源所得,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。
若在臺居留天數累計滿183天者,則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(以下簡稱居住者),其所得扣繳稅率比照本國籍
人員規定辦理。
二、因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會依外籍人士身分(非居住者或居住者)而有所不同,敬請各聘僱外籍人士之單位及
教師協助宣導:外籍受僱者如於115年1月1日起,在臺居留已滿183天者,得填具「外籍教職員居住稅率申請表」,
送交出納組申請改按居住者稅率辦理本年度所得扣繳。另因居留日數係按各課稅年度重新計算,故每一課稅年度
均須重新提出申請。
三、有關「外籍教職員居住稅率申請表」及「各類所得扣繳稅率表」,請至本校總務處網站→相關法規→出納組項下查詢
及下載使用。
四、外籍人士如於年度中途離境,應於離境前一個月告知本校出納組,領取扣繳憑單,並依稅務規定務必於離境前至國稅
局辦理離境申報。
五、以上事項,敬請各聘僱外籍人士之單位、教師及國際事務處協助轉知並留意辦理(並以書函另行通知)。